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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促进会章程
深圳市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是:深圳市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for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我市支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和深圳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针,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内部社会责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大做强,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42号5楼5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为会员、为社会各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相关公益宣传活动,向企业和市民宣传社会责任理念,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提高全社会责任意识;
(三)开展社会调查,加强理论研讨,为会员践行社会责任提供理论依据,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四)为会员提供讲座、培训、考察等服务,引导和帮助企业开展社会责任的规范管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实现自检、自律。
(五)举办相关论坛、经验交流会、展览会等,扩大会员对外交流,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六)协助、配合国家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引入、研究先进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开展符合深圳实际和国际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及认证工作;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促进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
(八)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组织编印内部交流刊物,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宣传的载体;
(九)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影响力或实践经验丰富。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出席会员大会,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会员未经申请批准,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7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七)会费说明:关于会费标准则以每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以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多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促进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促进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促进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促进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促进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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